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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章 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会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爱心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

理事会由若干名常务理事和监事组成。理事会每届任期为1年,任期届满可连任。

常务理事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定期向全体理事和监事提交工作总结、受捐情况介绍和受捐计划报告,组织和协调基金会具体事宜。

第十条:成员的资格:

所有杨家祠村的村民,无论是否捐款,都自动成为基金会的成员,无固定期限。基金会成员均可受推荐接受捐助。

第十一条:理事的资格:

所有奉献爱心的同村村民,自动成为基金会的理事,无固定任期,根据捐款时间可以一直担任。

理事拥有对基金会的全部计划,和账务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不参与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常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爱心基金的章程,认同爱心基金的宗旨、使命、目标,并志愿义务服务于村民们,热心爱心基金开展的公益活动,能根据本章程行使常务理事权利和履行理事常务义务;

(二)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助财产的使用符合村民们的意愿和爱心基金的公益目的,保障爱心基金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第十三条:常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常务理事由发起的同村村民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常务理事的增补,须符合章程相关条件,并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

(三)换届改选时,由全体村民推选并投票后通过。常务理事可连任;

(四)常务理事和秘书长的改选或罢免须得到全体常务理事至少2/3同意,被动议罢免的常务理事须在表决中回避;

(五)理事会议事规则如下:每位常务理事具有相同的表决权和投票权,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形式来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四条:常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常务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常务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平等的表决权;

(二)常务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草案的起草者做出说明;

(三)常务理事有权调阅爱心基金的有关资料,询查爱心基金的有关工作情况,并有权向秘书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四)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宗旨和爱心基金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

(五)常务理事应当遵守爱心基金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爱心基金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六)常务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动议或意见;

(七)常务理事应当了解爱心基金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同村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爱心基金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五条:基金会设秘书长一名,负责基金日常管理。

秘书长的选举和罢免由常务理事提名和投票,经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任。

第十六条:秘书长具有以下职权:

(一)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计划和预算的建议案,由常务理事审议后向理事会提交审议;

(二)根据理事会批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制定实施方案并负责执行;

(三)协调和组织理事会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爱心基金的决策和执行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管理制度和临时决议案;

(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监事、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活动,包括章程规定的募捐、支出及其他事项;

(四)审定计划、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

(五)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常务理事的相关工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会议,每年也至少要召开次现场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有1/3常务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7日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和监事。

第四章理事会监事

第十九条爱心基金监事由3-5名同村村民组成。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

监事代表全体理事,负责监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落实情况,定期向全体理事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爱心基金财务和相关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长遵守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或秘书长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监事应当遵守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捐款方式

第二十一条:基金会的捐款方式:

(一)成员:不限金额和次数的捐款;

(二)理事及其他:定期定额捐款,每月最低100元,最高不限。可以随时停捐,连续3个月未捐款即转为成员,随时还可以重新加入;

(三)如遇较大数额支出而基金内余额不足时,将会发起临时倡议来解决受捐同村村民的燃眉之急;

(四)不定期的由同村村民自愿提供拍品,或物品进行义拍或义卖,所得款项将全部注入基金。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接受捐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

爱心基金应向全体同村村民,公布拟开展的捐助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自愿捐款,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二十三条:爱心基金财务管理:

(一)基金会设立专用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全体村民均有权依照章程中的规定,向理事会查询爱心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村民的查询,理事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二)每月1日-20日,进行下一月度的捐款,捐款后在村里的公示栏张贴公告。

(三)每月20日,当月未捐款的理事将会收到提醒,提醒每月一次,连续三个月,如不愿继续捐款可忽略。

(四)每月5日,由财务将上一自然月的捐款人名单公布在村公示栏里,包括上个月的详细支出情况。

(五)基金会每笔款项的支出,须由财务按照全体理事投票通过的捐助报告中的计划,按步骤向基金会申请,经监事审核通过后财务方可支出相关款项,全程公开透明。

(六)理事、常务理事等固定数额的捐款,将根据现今社会总体状况和现实物价情况,经全体理事投票通过后适当调整。

(七)所有已捐钱款或物品不予退还,如遇基金会解散或其他重大事宜,全体理事投票决定剩余款项或物品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原则上每月的支出不高于收入。

第二十五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年度,每年1月31日前,由常务理事汇报,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款同村村民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7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二十八条:杨家祠村爱心互助基金终止前,应当由村民代表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

爱心互助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全体村民的监督下,用于全村的公众事业。

老子暂时就只想到了这些,其它的事项,老子是实在想不到了!你们还有补充的没有?

要是没有的话,我就让杨丽把这件事情确定下来了。”

其实在杨萌嘴里面,巴拉巴拉出来一条又一条这些规定的时候。

这些小伙伴,就已经被杨萌嘴里巴拉出来的这些规定,给惊得目瞪口呆,头晕脑胀了!

特别是进行记录的杨丽,这个小迷妹看着被自己记录下来的这,一条一条又一条。

这心里面,可是对杨萌佩服得不要不要的了。

“梅香!”

“嗯!”

“老娘一看见他作妖,这心里面就直痒痒怎么办?”

“凉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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