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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章:开庭(2)

胡文语问完之后,公诉人开始问话了。

“请问柳小姐,你在未绑架之前……”

“审判长,我反对,反对公诉人在案件还未审理清楚之前,就使用‘绑架’一词。

从刚才被害人的言论中可以得知,被害人除了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之外,并未受到心理、生理及其它各类基本人权的漠视。

所以,此案究竟是绑架还是非法拘禁,还需要进一步审理。

而公诉人使用心理学引导案件进展,我认为并不妥当。”胡文语举手反对。

“审判长,根据《刑法》第239条对绑架罪的定义可以得知,虽然被告并没有勒索财物,可是她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的目的是什么呢?是提出不法要求!要求被害人的父亲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去找被告失踪的女儿。

须知被害人的父亲并没有这种义务。

这是警察的工作。

所以我认为使用‘绑架’一词是适用的,并无不妥。”

公诉人说完还特意看了胡文语一眼,这种把戏还要在我眼前炫吗?你就这么着急要替被告开脱?或者你只是想单纯地打断我的思路,你未免也太小瞧我了。

听完两人对话,江束衣赶紧拿出手机来搜索了一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他虽然知道两者有所不同,但量刑标准他还是需要确定一下。

这两条罪名非常类似,在《刑法》中的位置也很接近,非法拘禁罪是第238条,绑架罪是第239条。

简单来说,绑架是10年起步,最高可达死刑;

非法拘禁的话,轻微程度在3年以下,中等程度在3年到10年之间,只有情节特别恶劣才处10年以上;

按照柳诗诗刚才的供述,加上胡文语反对有效的情况下,曹同山夫妇可能最多只会判3年……

如果是杀人罪怎么办?

故意杀人改失手杀人?失手杀人改激情杀人?激情杀人改神经病杀人?

然后判处神经病无罪,送到精神病院?

再过上俩月神经病好了,重回社会?

无需惩罚!?

这还有天理吗!?

我们刑警累成狗好不容易逮到人,你们律师一张嘴,轻轻松松的性质就变了。

江束衣恨得牙痒痒,在他看来,这明显是绑架无疑。

这与同情心无关,只关乎事实。

“审判长,我的被告何时曾提出过这样的要求?

诚然,

在被害人的父亲柳董说自己‘3天没见到女儿’时,被告人之一曹同山也的确说过,自己已经有‘5年没有见到女儿’这样的话。

可这样能说明什么?

这能说明曹同山在威胁柳董吗?

如果,

你说你3天前丢了一辆汽车,我表示自己那辆车已经丢5年了……

这能说明什么,说明我在威胁你,要你帮我找回我丢的那辆车?

倘若,

公诉人真的认为被告曹同山有胁迫被害人的父亲,并提出一些不法要求的话。

那就应该出示明确的证据,明确提供我的被告曾提出过‘你帮我找回女儿,我就把女儿还给你’这样或类似的证据。

我的被告可曾有打电话进行勒索过财物么?

可曾用任何行为进行过威胁么?

拿出证据来!

录音,纸张,人证,物证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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