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方说普通的证人自己没有引起犯罪怀疑,警察完全可以自己对他进行询问。收集一些证据,除了搜查和要求特别的文件,警察也不受太大的限制。
但是,很多侦查手段涉及公民权利,尤其是隐私权,警察不能自己做主,必须经过法官的批准才可以采取行动。
比方说搜查,美国宪法的第四修正案很早就提到搜查必须经过法院的批准。警察必须和检察院联系,帮他申请法官的搜查的批准,宪法规定公民有不受到不合理的搜查的权利。
不合理搜查取得到的证据是不作数的,例如,辛普森杀妻案,确实是他杀人了,全美国都知道,但警方取得的证据被辩方的梦幻律师团发现没有取得搜查令,所以证据作废。
当然,这个‘不合理的搜查’比较有法律上的弹性,完全看你的律师团够不够牛逼了。
比如窃听,窃听在我们法律上认为是影响公民权利最大的一种侦察手段,一个公民不知道政府官员在窃听他的对话,这对他的隐私权一种非常大的影响。
窃听的条件简单地说就是别的侦察手段无效的情况下,有很多证据证明在那个地方或者那个电话很可能有和犯罪有关系的对话,同时只有在比较重要的罪名存在的时候才能使用窃听。
最后检察官如果觉得条件都符合,还要得到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才可以申请法官的批准,得到法官的批准之后才可以进行窃听。
其他包括调取银行账户等等……警方收到的监督制约非常的大。
换到本书,只要肖恩搞定地方检察官,那基本警方就拿肖恩一点办法都没有了。
比如在地方检察官选举的时候出大力,推自己人上去~
……
最后说说陪审团,分大小陪审团,小陪审团都是一年一下刑期的,大陪审团都是一年以上重罪的,
大体上来说,美国的法律已经是最复杂,最公平的了,对所有的人来说都是公平公正公开对待的,无论你是总统还是屁民,当然,你雇佣不起好的律师,那是你自己的问题,与法律本身无关。
美国有一种律师和检察官非常喜欢盯着大公司,专门咬大公司,一旦胜诉所能得到的名利都是超乎想象的,所以,也不是单纯的有钱有势有人就行的,毕竟任何人和公司的辐射范围都是有限的。
更何况还有驴党象党,还有竞争对手。
……
好了,就是随便说说,我也是七窍通了六窍,说的有点乱。
问题是,我特么的一个臭码字的去研究法律漏洞干什么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