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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隐秘的对赌

沈董清楚,她这是要让卓越资本支持她当微纳科技的董事长。公司的几个董事里,除了秦悦代表的格物天使,其他几个投资方代表都是看卓越资本的意见行事。如果沈董同意,她就有把握在董事会上赢得李思远的。

“卓越为什么要帮你?”沈董微笑着为李雪梅。

“为了卓越自己,也为了微纳科技的未来。”李雪梅很笃定,她相信只有自己才能带领公司走的更好。

李雪梅拿出一个文件,递给沈董。

沈董打开一看,是一份“投资补充协议”。他再细看内容,正是当初李教授不同意签署的那份协议。

当初卓越资本和微纳科技曾为这份协议进行过艰难的谈判,主要的内容有三个,第一是关于微纳科技上市时间的规定,卓越资本要求在投资三年后微纳科技顺利上市,如果不能上市,由微纳科技回购卓越资本的投资本金,又叫“公司回购”。

第二个如果因为其他股东缘故或法律障碍不能执行公司回购方案,则由李教授以个人财产回购卓越资本的股份,同时支付8%/年的利息。

第三个就是投资方在上市之前每年都对企业有业绩要求,如果公司不能达成就要做估值调整,由创始人给予投资一定比例的补偿,补偿形式有几种,现金和股权都可以。

这就是投资圈在很长一段时间流行的操作模式——对赌。

对赌有很多种,有赌上市时间的,有赌公司业绩的,有赌新产品的,还有赌大客户的,五花八门各式各样的都有,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保证投资方的投资安全。

看着这份协议,沈董心里五味杂陈。当初李教授信誓旦旦,绝不和任何投资方签署任何带有对赌意义的条款,言犹在耳,却已是另一翻景象了。

“你应该很清楚,我们当初之所以坚持李教授签对赌协议,是因为他是公司的大股东。”

沈董的言外之意,即使是签对赌协议,李雪梅也没有资格。即便她代表微纳科技签署了这份文件,对于卓越资本来说,意义并不大,因为李雪梅没有回购能力。

至于公司回购,这只是给投资方的一点心里安慰。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公司法》体系下,真要去执行公司回购的话,那应该是已经到了清算阶段。这个阶段的公司还有什么价值可言,毕竟在我国,企业破产清算,偿债率才到10%左右,根本就轮不到股东分配。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投资机构一定要坚持让创始人做最后回购人。毕竟公司可以清算倒闭,但是只要人还在,就还有追债的可能。当然能够这么无限制的追下去,主要还是因为在我们国家现在没有个人破产这一规定。

众所周知的锤子科技、俏江南等都与投资方签署过对赌协议,对赌失败后,创始人不仅丧失股权,还背上了一堆债务。这也是为什么后来的企业家都不愿再与投资方签订这样的协议。

原本创业就是九死一生,在一个企业生命周期只有5年的市场环境下,背着这么重的负担,有几个人还能安心的一心为公司发展。

不为公司发展,就会出现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各种奇葩操作,最后好好的一个公司,就这样毁在了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中。

“李总,你还有别的想法吗?”

显然,在沈董眼中,这点筹码并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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